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证须知

编辑:中国驻缅甸大使馆 文章类型:综合资讯 发布于2023-05-31 16:50:11 共693人阅读
文章导读 根据国内部署,中国驻缅甸使馆与国内公证机构(下称“公证机构”)合作试点,于2023年6月1日推出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证方式,……

来源:中国驻缅甸大使馆

根据国内部署,中国驻缅甸使馆与国内公证机构(下称“公证机构”)合作试点,于2023年6月1日推出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证方式,用信息化手段便利海外中国公民办理公证事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

2.在缅甸长期居住:持有缅甸永久居留证或FRC(FRC:Foreigner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外国人登记证明,俗称“外侨证”),如持FRC,应同时持有不低于180天的居留许可;

3.公证书拟在国内使用,公证事项系使馆无法办理的,且当事人自愿选择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可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声明、委托(包括涉房产、股权、继承等重大财产类事务)、婚姻状况、国籍、姓名、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经历、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本相符、证书(执照)公证等。最终是否可予办理由国内公证机构决定;

4.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性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之间对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4.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6.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7.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8.当事人拒绝按规定交纳公证费的;

9.其他不适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情形。

二、申办流程

(一)当事人需直接向国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名单见附件1)提出公证申请。

(二)如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当事人须将相关信息(含姓名、联系方式、办理项目基本描述、国内公证机构名称等)发至驻缅甸使馆证件咨询邮箱进行预约。收到邮件后,使馆将与公证机构沟通协调,并与当事人、公证机构共同商定到馆办理时间。

(三)当事人须本人按约定时间前往使馆,携带本人有效护照、居留(签证)原件复印件及国内公证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当事人须仔细阅读《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证须知》并签署《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权责告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2)。

(四)视频公证办理全程以国内公证员为主导,申请人须根据国内公证员的要求,亲自操作系统,远程回答问题,在线完成办理。使馆工作人员全程在场,协助国内公证员见证申请人自愿办理公证及现场(电子)签名等,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五)视频公证结束后,当事人直接向国内公证机构交纳公证费(收费标准请径询国内公证机构)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公证书翻译费、申请公证的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与国内公证机构商定取件方式、进度查询等事项,使馆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国内公证机构如需当事人提交办理公证所需的书面材料,使馆工作人员将现场收取、封存并代为向国内邮寄。请当事人阅读并签署《邮寄承诺书》(见附件3),邮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可根据邮寄承运部门关于邮寄过程中发生材料丢失、损毁等赔偿条款自愿投保,如发生纠纷,应由当事人自行与承运部门协商解决。

三、相关规定

(一)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应如实告知、填写所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所上传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

(二)对所填写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所上传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将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形式依法进行核实。如因当事人不如实填写申请公证事项的信息、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或因条件所限无法核实有关信息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

(三)当事人选择采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方式申办公证,即视为当事人自愿申办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已阅读、理解、知晓、认可本须知中每一项内容,并愿意接受相应规则的约束,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免除使馆的一切责任。

四、咨询电话及邮箱

(一)咨询电话

0095-1-8221281转677,0095-9894853188

(咨询时段: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7:00)

(二)咨询邮箱

yangon@csm.mfa.gov.cn

附件:

1.参与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公证机构名单

2.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权责告知书

3.邮寄承诺书

注:请在使馆官网通知链接下载相关附件(http://mm.china-embassy.gov.cn/chn/lsfw/f/202305/t20230531_110864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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