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回归势在必行

编辑:镜报 文章类型:综合资讯 发布于2021-02-05 11:26:22 共1334人阅读
文章导读 香港司法回归势在必行

文/盛芳 镜报

2014年非法「占中」之时,香港社会就有「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说法。2019年修例风波过后,大量的黑暴违法案件在法庭积压,法官们却慢条斯理地按一般程序处理,没有设特别法庭,也没有订立判刑指引。去年一年之间,出现了数十宗备受争议的黑暴案,令香港司法再次走上了风口浪尖。香港司法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未来又究竟该何去何从?

一、修例风波以来 司法乱象频生

法官断案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但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加入自身立场,那就难免会出现偏差。以最近的一个案子为例,屯门裁判法院审理一宗暴乱案,4名男生分别被控袭警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其中3人是18至19岁的学生,经审讯后罪成。按道理说,既然已经判了罪成,就代表罪证确凿,但裁判官水佳丽判刑时却形容三被告均是「上进小孩」,明白三人参与「社运」的原因,亦认为三人本性不坏,只是一时冲动而犯案,要将良好青年判监,实在是感到不愉快和可惜。

年轻学子沦为暴徒,本是可悲之事,但水佳丽却全是正面评价,这究竟是鼓励还是惩戒?如果这是单一事件那也就罢了,但水佳丽这种带明显倾向性的言辞却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在法庭上出现。

去年在审理一宗15岁少年向马路掷汽油弹案时,水佳丽听少年称希望日后参选区议员改变香港,竟认同他「满腔热诚深爱香港」,又形容他是「优秀嘅细路」,轻判感化18个月。水佳丽的言论令社会哗然,市民和政党对此作出大量投诉,其后律政司申请覆核量刑。

有趣的是,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翻查文件发现男生的学业成绩差劣,需重读中三,质疑水官的「正面评价」并不中肯;另一法官彭伟昌亦质疑男生醉心社会事件,质疑水佳丽「点解会有『优秀、令人心底里佩服』等嘅字眼出嚟?」最终改判男生进入劳教中心。

事实证明,水佳丽无论是言辞还是量刑都有失偏颇。但令人惊讶的是,即使判错案、讲错话,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竟无须承受任何后果。

个别法官带着政治倾向判案不可怕,可怕的是,这是一个颇为普遍的现象。例如在「放生」暴徒这方面,名气比水佳丽更响的,还有堪称「暴徒救星」的何俊尧,因为但凡落入他手中的黑暴案,无一判囚。

或许有人会问:是不是正好案子性质都不严重呢?那么不妨看看以下案例:何俊尧去年审理15岁少年向已婚警察宿舍投掷一枚燃烧中的汽油弹一案,仅轻判感化三年。上诉庭今年1月处理律政司的覆核申请,质疑何俊尧自作主张参考英国案例而非本港案例。上诉庭三名法官翻看案情后,同意何俊尧的确低估严重性,质疑他对判拘禁式刑罚「谂都冇谂过」,并批评「一开始就错晒,如果系细心啲嘅法官,点会唔留意(少年把汽油弹掷到单位窗边的严重性)?」最终上诉庭认同判感化令属过轻和原则有错,将原本判刑撤销,将考虑改判拘禁式刑罚。

如水佳丽、何俊尧这样的「黄官」,在香港比比皆是,随手便能举出大量例子,比如形容参加暴乱有可能是为了「亲身见证历史时刻」的沈小民、质疑警员被大批暴徒围殴是因为执法时「其他人睇唔过眼」的郭启安、因屡次「放生」暴徒而被批「错到不能再错」的林子勤……法官们的各种荒诞言行,不禁令人质疑:这就是号称司法独立、不偏不倚的香港法官吗?

法官犯错无后果 司法机构护短

出错受罚,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通例,但香港的司法机构却成了例外。法官们判错案、讲错话,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都无须承受任何后果。例如司法机构在承认水佳丽量对被告人的评价「有失中肯」的情况下,依然判定市民对水佳丽的投诉不成立,理由是她在量刑时的言论,「没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为表达任何含有政治倾向性的立场,亦没有出现表面偏颇的情况」。

司法机构言下之意,就是水佳丽在庭上的言论和判词截然分开:言论虽然「有失中肯」,但判词不偏不倚,所以没问题。这个逻辑其实非常吊诡,首先,判词没有表露出政治倾向,但判决的结果呢?高等法院不是推翻她的判决了吗?难道这还不足以证明判决有问题?其次,水佳丽对疑犯的称赞和她后来的判决有高度的一致性,赞美之后随即「放生」,如果按照司法机构的说法,是不是法官只要在判词上中规中矩,在庭上就能胡言乱语呢?

同样,针对何俊尧八宗案件的投诉,未有一宗成立。不仅如此,何俊尧还在争议声中平步青云,由裁判法院转往高等法院,担任「刑事案件排期法官」,每月额外增加六至八万元薪酬。司法机构对市民投诉的不屑一顾,可见一斑。

二、 法院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

香港的司法问题不仅存在于小事小非,亦存在于大是大非。去年下半年重磅出台的《香港国安法》,有效阻吓了乱港分子,但有法官却对之视若无睹。

乱港头目、壹传媒黎智英在去年12月被警方检控一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关罪行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当时国安法指定法官苏惠德指出,黎智英所涉罪行性质严重,且在保释期间干犯相关控罪,故拒绝其保释。

但不到半个月,情况发生转变,黎智英于23日再度申请保释,竟获另一名国安法指定的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批准;而十项保释条件当中,仅要求其不得会见外国官员,却并未限制他与其他反对派人士见面。

此举无异于对《香港国安法》的公然挑战。《香港国安法》第42条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李运腾给出的解释是,案情有可争议空间,而且可通过严格的保释条件降低黎智英潜逃风险。对于这一结果,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直批:「在今天的国际形势下,竟然有香港法官以为用这十个保释条件就可以防止黎智英潜逃,这是2020年全球司法界最大的笑话。」

审国安法案件竟无视国安法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首宗涉违《香港国安法》的案子,就是由李运腾处理的。当时他明确拒绝了被告的保释申请,但理由却不是因为《香港国安法》。他在判词中称,法庭在未有考虑《香港国安法》42条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告有潜逃风险及于保释期间再犯案的风险,因此拒绝被告的保释申请。那时原以为李运腾的意思是「杀鸡焉用牛刀」,却不曾想,他是真的不考虑《香港国安法》。

诚然,在普通法之下,只有特殊情况才会拒绝保释申请,但《香港国安法》是在特殊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要对乱港分子起震慑和制裁的作用,法官若对之视若无睹,判决自然会有失偏颇。如今这个案子还没结,终审法院在去年12月底批准律政司的上诉申请,今年2月再正式聆讯。从中不难看出,即便是国安法指定法官,对《香港国安法》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仍然相当有限。

法院多次判决偏离「一国两制」正确轨道

香港法官不仅无视《香港国安法》,回归以来还曾数次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严重偏离了「一国两制」的正确轨道。当中最典型的要属1999年的吴嘉玲案和2019年裁定《禁蒙面法》违宪。

1997年7月1日,年约十岁、父亲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吴嘉玲偷渡来香港,未能获得居港权。吴嘉玲向法庭提出司法复核。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裁定吴嘉玲胜诉,终院同时裁定,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无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均拥有居港权。在吴嘉玲一案,终审法院提及它对全国人大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有「违宪审查权」,当时引起内地很强烈的反应。在特区政府申请下,终审法院在2月26日澄清了裁决的意思,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基本法》行事或作出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香港法院不得质疑,并要以该解释为依归。

然而,经过三个月的调查,特区政府发现,倘若依照终院裁定执行,十年内会有约167万人可从内地大规模移居香港,甚至通过非法途径偷渡来港,将对本港社会入境管制及人口造成沉重压力。

1999年5月18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向国务院提交报告,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须循合法途径来港,才享有居港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释法实质上否决了香港终审法院的有关裁决。

时隔20年,类似情况去年再度上演。特区政府前年10月针对频繁的大规模暴乱,以《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高等法院原讼庭11月竟裁定《紧急法》及《禁蒙面法》违宪,声称《禁蒙面法》所施加的限制超越了《紧急法》所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臧铁伟强调,香港特区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亦表示,高等法院的判决是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香港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的负面社会政治影响。特区政府亦为此提出上诉。

去年4月9日,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特区政府上诉得直,强调若引用《紧急法》禁蒙面被裁定为违宪,法律便会留下重大缺口,行政长官亦会被剥夺所需权力。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曾撰文,形容审理《禁蒙面法》案的两名原讼庭法官对「一国两制」政策的理解迟钝得令人瞠目结舌。「在效果上,这些法官通过决定香港的宪制秩序应该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赋权击倒一项至关重要的主要立法。难怪这个判决立即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激烈批评」。

三、 乱象根源在于司法未回归

司法乱象既要寻根,那便不得不提司法机构存在已久的怪现象。

「今天刚巧是爱丁堡公爵殿下96岁生辰,而在1840年的今天,也正是维多利亚女皇和阿尔伯特亲王大婚之日。」2017年6月10日,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马道立法官在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的演讲词如是说,乍听之下似乎仍是殖民地时期的发言。

这无意间流露出的恋殖心态,亦表现在司法机构的日常运作当中,当中最典型的就是香港法官开庭时所戴的假发。法官、大状的假发,是英国司法系统的象征,它代表着最高权力。2008年10月2日,英国规定:除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全国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不再佩戴假发。但香港的司法系统仍抱残守缺,坚决不肯放弃这一顶假发。

又如在文字使用方面,《基本法》第9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值得注意的是,条文英文版用的是「may」,不是「must」(English may also be used as an official language),可见中文在香港处于主导地位,英文只是次要。但回归23年来,终审法院依然未有中文判词,律政司为立法会预备的立法参考文件,亦只能引用英文判词,另无奈地注明:「终审法院判案书只备英文本」。

事实上,发动鸦片战争的维多利亚女皇对中国人来说只是列强侵略者,但香港法庭至今仍沿用英制,称呼法官为「My Lord」。香港法官戴着别国民族的假发,说着别国的语言,来定夺本国国民的官非,香港司法真的回归了吗?

四、 外国早有司法改革 香港为何讳莫如深

尽管社会上要求设立司法监察委员会、量刑委员会的司法改革呼声持续不断,烈显伦亦清楚指出:「是时候紧急改革了」。但本港司法机构始终对司法改革讳莫如深。如果说自上而下的改革有难度,那我们不妨看看外国的例子,看看英、美等西方国家是如何进行司法改革的。

1998年,英国设立司法通讯部,专责处理针对司法人员的投诉,近年司法通讯部的规模已不断扩大,以应付不断增加的对当局加紧调查有关投诉之需求。英国于2010年设立了量刑委员会,目的是为了制定更加清晰量刑指引,该委员会包含了法律界人士及非法律界人士,制定的量刑指引亦会透过公众咨询采集公众意见。量刑指引出台后最终令法庭量刑时更加一致,减低不确定性及法官自身的主观因素。

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美国在三十多年前就开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运动。美国国会于1984年通过法案,设立一个全职、专业的量刑委员会,负责制定及修改量刑指南,以便适应不断变化社会环境。美国纽约州所设「司法操行委员会」,更明确规定必须包括最少两名业外人士,这些都是在「监督法官」。1987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要求法官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判刑,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2003年《英国刑事审判法》亦通过设立量刑指南委员会。

英、美尚且都能如此,香港为何死守殖民主义时代的过时做法、一成不变?去年时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罕有地发表一份长达13页纸的声明,但归结下来只有四个字:「决不改革」。

五、 从大乱走向大治 司法改革不能缺席

随着前年的修例风波和去年《香港国安法》的出台,香港正全面从大乱走向大治。去年平息黑暴、稳定大局后,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取消四名乱港分子的立法会议员资格,随后警方全面出击,将数十名乱港分子一网成擒,这当中都是涉及《香港国安法》的重罪。是否能够让乱港分子为过去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司法机构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若按照现在让「黄官」当道,无论对《香港国安法》,还是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都没有好处。

如今特区政府已经开始逐步清除扎根已深的毒瘤,包括在教育方面,大刀阔斧地进行通识科改革;在整顿公务员队伍方面,要求全体公务员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下一步还要将宣誓要求扩大到区议员,必把乱港区议员剔除出建制而后快。面对这股改革大势,司法机构作为特区管治的重要一环,不可能再维持过去的老一套。既然大势不可逆,那么未来的司法改革只有主动改革和被动改革两种可能。如何选择,则要法官大人们好自斟酌了。

──作者为桂林市行政学院法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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