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央行严规:出口商须按期收回所得外汇
缅华网 星辰报道

缅甸中央银行发布公告称,出口商若向指定的亚洲国家出口货物,须在30天内收回出口所得外汇;若向亚洲以外国家出口,则须在60天内收回。
公告指出,关于出口所得外汇,出口商需了解并遵守以下事项:因部分出口公司不了解出口相关最新信息(Update Information)、将全部出口流程委托给代理及公司部分员工,导致出现其他公司以其公司名义进行出口,出口货款虽已进入银行但未与银行完成对账清算流程,致使在规定的期限内显示仍有出口货款未收回,从而导致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面临处罚和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因此,出口商需了解并遵守以下关于出口所得外汇的事项。
出口商须通过商务部Trade Net 2.0系统申请出口许可证。获得该出口许可证后,将与国外买家签订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签订销售合同后,在港口装运货物时,须经海关部门审核出口许可证、货物、销售合同所列价格等文件后,才会签发出口报关单(Export Declaration-ED)。
根据《外汇管理法》(FEML)第38条(b)款、《外汇管理条例》(FEMR)第35条以及缅甸央行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的第27/2023号令,“若向亚洲国家出口,须自出口之日起30天内;若向亚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口,须自出口之日起60天内,将外汇无误地存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若未收回外汇,可根据FEML第42条(a)款提起诉讼,若定罪,可判处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自出口货物在海关部门取得ED编号之日起,若向亚洲国家出口,中央银行将通过其外汇管理系统(FEMS)审核海关MACCS系统发送的ED数据,监控出口所得外汇是否在30天内收回;若向亚洲以外国家出口,则监控是否在60天内收回。
据悉,央行根据FEMS系统的核查结果,将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出口货款的的公司名单及ED清单按银行分类整理后,发送给各授权银行(AD牌照银行)。授权银行会联系相关出口公司,并要求其在最终期限内完成清算。
为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出口货款,央行会向这些公司发出提醒通知。若仍未遵守,则会通知商务部及与出口货款相关的机构,以便可能采取暂时吊销进出口商注册证等必要措施。
对于直至规定最终期限仍未收回出口货款的的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将继续将其列入黑名单。
来源:十一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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